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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死刑复核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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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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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相关法律知识: 审理程序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申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2)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并将指令再审的决定书抄送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3)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证据。
  
  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 (4)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对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未出庭的,应当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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