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 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另外根据《关于专项用途 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第一 条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 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 额中减除:(1)...全部
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 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另外根据《关于专项用途 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第一 条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 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 额中减除:(1)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 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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