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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待遇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有关待遇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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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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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 42号)第三条规定: “国内其他职工,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 业的中方职工等获批准出境定居的,均可比照执行。
  ”对于文件 中提到的一次性离职费,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关于职工因 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 劳关发[1997] 116号)第一条规定:“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 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离职手续,并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离职 费,具体标准是:连续工龄满1年至10年的,每满1年发给1 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 满1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满1年的尾数,不足6个 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离职费总额最高 以本人24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发给1 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标准工资按企业工资分配办法有关规定确 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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