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原劳动部在1994年1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 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对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以后,才可以实行综合 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 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 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 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 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全部
根据原劳动部在1994年1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 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对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以后,才可以实行综合 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 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 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 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 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实 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应严格按《劳动法》第四十一 条的规定执行,不能按季、年综合计算延长工作时间。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