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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应当按照什么原则进行?

公务员管理应当按照什么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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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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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法》第五条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 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可见,我国对公务员的管理应当遵循四个原则,即公开原则、平等原 则、竞争原则以及择优原则。
  这四项原则是我国公务员管理的最基本的原 则,它们相互联系,不可分割。   公开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在干部人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是 我国公务员制度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
  坚持公开原则是保障公务员制度顺 利进行的重要环节,做到公正和平等,防止徇私舞弊,才能够保证优秀人 才脱颖而出。实行公开原则,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录用考试要公开。  《公务员法》规定,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 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要进行公开考试,严格考察。
  这是 指不能搞内定,考核成绩必须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其次,公务员的考 核要公开。其中包括: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广泛听取群众的意 见,尤其是对公务员定期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其次,公务员的职务升降、任免、奖励等也要公开进行。
  如公务员受 到奖励要区别情况公开进行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公务员的行政 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等等。 再次,凡涉及公务员的行政政策和法规均应公幵,使公务员清楚了解 国家有关公务员的政策和法律规定。
     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体现。只有坚持平等原则,才能 真正贯彻竞争、择优原则。没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就不可能有公平合理的 竞争,也达不到择优的目的。 第一,公务员权利义务平等。
  公务员平等地享有《公务员法》所规定 的权利,履行《公务员法》所规定的义务。  任何公务员都没有超越法律的 权利。 第二,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申请报考公务员,并在平等 的条件下竞争,在平等的条件下被择优录用,而不因民族、性别、家庭出 身、个人成分、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等享有特权或受到歧视。
   第三,公务员的考核、职务升降、奖惩、培训、工资保险福利等方面 也应当一律平等。  这里所说的平等不是平均主义,不是搞大锅饭。 竞争原则是指在用人问题上应当形成竞争机制,破除干部人事工作中 论资排辈等陈腐观念,使优秀人才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形成激励人才成长 的机制。
  这既符合公务员制度的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改革开放和建立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   择优原则是指通过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用,把高素质的人才 吸收到公务员队伍中来,激发人们的进取心和创造力,培育和增强竞争意 识,为优秀人才创造必要的机会和条件。
   在坚持以上四个原则的基础上,对公务员管理,还应当依照法定的权 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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