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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情形?

慈善组织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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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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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组织违法行为的主要情形有:(1)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2)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3)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 社会公德的条件的:(4)违反关联交易的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5)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6)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7)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慈善法》相关规 定的;(8)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9)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 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10)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 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 方式等信息的;(11)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 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12)弄 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13)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 益活动的;(14)违法开展募捐活动等。
     慈善组织出现(1)〜(3)种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慈善组织出现(4)〜(10)种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经依法处理后 一年内再出现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 予以公告。   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或者有其他情节严 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慈善组织出现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接受附加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违反关联交易的规定造成慈善财 产损失,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等违法 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 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 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 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 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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