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在哪些情形下应当终止?
慈善法第十七条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终止:(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二)因分 立、合并需要终止的;(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慈善组织终止,是指慈善组织根据法定程序彻底结束 慈善活动并使慈善组织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事实状态和 法律结果。根据慈善法第十七条规定,慈善组织终止的法定条件有五种:(1) 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 章程是慈善组织的根 本性规章制度,是慈善组织赖以存续和运作的“根本大法”。如果慈善组织在章程中规定了终止条件,而且这种终 止条件已经出现的,就应当终止...全部
慈善法第十七条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终止:(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二)因分 立、合并需要终止的;(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慈善组织终止,是指慈善组织根据法定程序彻底结束 慈善活动并使慈善组织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事实状态和 法律结果。根据慈善法第十七条规定,慈善组织终止的法定条件有五种:(1) 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
章程是慈善组织的根 本性规章制度,是慈善组织赖以存续和运作的“根本大法”。如果慈善组织在章程中规定了终止条件,而且这种终 止条件已经出现的,就应当终止。例如,某基金会在章程中规定自己的宗旨是进行一项为期10年的公益资助。
在基 金会设立并开展公益资助满10年后,就达到了基金会的终 止条件。再如,某慈善组织在章程中规定自己的宗旨是对 患有某种特殊疾病的人士实施救助,当某种特定疾病被彻底消除,再没有患该病的人后,就达到了该慈善组织的终 止条件。
(2) 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慈善组织分立是指原有 的一个慈善组织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慈善组织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是 指一个慈善组织分立成两个以上慈善组织,本慈善组织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慈善组织;解散分立是指一个 慈善组织因解散而不再存续,同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慈善组织的情况。
在解散分立的情形下,就出现了需要慈善组 织终止的情形。慈善组织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慈善组织共同组成一个慈善组织的法律行为,包括吸收合并和新 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慈善组织并入另一个慈善组织,并人的慈善组织需要终止,其 法人资格消失,接受合并的慈善组织继续存在。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慈善组织以终止各自的法人资格为 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新的慈善组织,在这种情形下,原有慈善组织均需要终止。(3) 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慈善组织是以开展慈 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善款应当被合理使用,实现捐赠人期望的目的,而不是躺在慈善组织的账户中“睡 觉”,这也正是慈善法之所以要规定慈善组织的年度支出比例的原因。
如果慈善组织连续二年没有按照章程规定的宗 旨从事慈善活动,慈善组织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而应当终止。(4) 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撤销登记和 吊销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在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实践中常见的行政行为。
撤销登记是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行政许 可法的规定,对已作出的行政许可的撤回或者撤销,其法律后果是社会组织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被撤回或者撤销, 法人主体资格也随之被消灭。吊销登记证书属于行政处罚措施,实施这种行政处罚的原因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存 在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后果是丧失已经获得的登记证书,依法进行清算后终止。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这是 慈善组织终止情形的兜底条款,除了慈善法规定的上述四个方面的法定情形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慈善组织 终止条件的,如不可抗力、战时动员、特殊法令等,也将导致慈善组织终止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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