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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违反慈善财产管理使用有关规定应承担什么 责任?

慈善组织违反慈善财产管理使用有关规定应承担什么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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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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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法设“慈善财产”专章,对慈善组织管理使用慈 善财产作了一系列规定。为确保这些规定得到遵守执行, 慈善法法律责任一章对慈善组织违反慈善财产管理使用有关规定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是,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 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九十八条)二是,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并进行整改:(1)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关联交易规定造成 慈善财产损失的;(2)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 的;(3)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4)开展慈善活动的 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慈善组织有上述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 上述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九十九条)三是,慈善组织有慈善法第九十八、九十九条规定的 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条)四是,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一百零九条)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违反慈善财产管理使用规定 的行为,慈善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其中,行政责任有以下两类:第一,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主体责令 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要求恢复被侵害的管理 秩序,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 改正违法行为。
  ”实践中,责令改正虽然不是行政处罚,但 是一种有效的执法措施,可以有针对性地纠正慈善组织的违法行为,而且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并行,民政部门在对 慈善组织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责令慈善组织限期改正,以便彻底纠正违法行为,同时避免“以罚代管” 的现象。
    第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一种法律制裁,是对违 法行为的一种惩戒。慈善组织违反慈善财产管理使用规定 的,民政部门可视情节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警告。警告是一种申诫罚,适用于违法行为比较轻微的情形,目的 是通过给予慈善组织一定的警示和批评,促使其发现和纠 正违法行为。
    (2)限期停止活动。限期停止活动是一种能 力罚,适用于较重的违法行为,目的在于通过限制慈善组 织的行为能力,使其在一定时期内丧失从事业务活动的资格。(3)吊销登记证书。
  吊销登记证书也是一种能力罚,属于剥夺慈善组织行为能力的处罚措施,只有违法行为情 节严重的,慈善组织才需承担被吊销登记证书的法律责任。  (4) 收缴违法所得,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
  一 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所产生的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考虑到慈善组织和慈善财产的社会公 益属性,慈善法对于慈善组织的违法所得并未规定予以没收,而是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 善组织,以便更充分地发挥慈善财产的公益效用。
    (5)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是一种财产罚,慈善法所规定的罚款对象并 非慈善组织而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也是从最大限度发挥慈善财产公益效用角度考虑的。
   对违反财产管理使用规定的违法行为,民政部门可将对个人的财产罚与对组织的处罚并用,增加当事人违法成本, 督促相关人员全面履行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同时也有效避免、遏制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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