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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

如何进行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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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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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障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无条件报案或者有条件报案的当事人在报案期间现场被他人故意破坏,造成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由破坏现场的人承担全部责任。非当事人故意破坏现场,造成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由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有能力保护现场而不保护现场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和破坏现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
     (4)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内,对经书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责任认定:交通事故事实基本清楚,现场痕迹及其他证据可以做出责任认定的,依据现场痕迹及其他证据做出责任认定;交通事故现场痕迹及其他证据不足以做出事故责任认定的,可以推定不到案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当事人各方均不到案的,可以推定为负同等责任。
     (5)交通事故当事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 15日内不报案,并且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公安机关不再受理,当事人可以对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公安机关承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办案人员与本交通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有权 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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