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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休学的规定

请教 哪位知道北京市初中生休学有没有具体规定,有没有最长期限,规定出自何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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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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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你好,我找到了北京市休学的具体规定 办理时间:开学两周内 承办部门: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 办理程序:学生要求休学,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办理休学流程图 1。学生由于生病原因,经校医院提出病情诊断意见和休学建议,由学生向所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 2。  院(系)领导审批后,报送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 3。
   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对符合休学条件者,开出离校通知单 4。 学生凭离校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 5。 学生凭已全部周转完的离校通知单到院教学办领取休学证明回家休养 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1. 见学生手册中《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a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b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请假而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c因某种特殊疾病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d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

200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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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办法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03年我市小学、初中入学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文件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继续完善小学和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保证社会的稳定。
       坚持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方向,继续通过干部教师培训、学校布局调整等途径,进一步缩小区域和校际差距,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整体办学水平,缓解入学供需的矛盾。   坚持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使人民享有良好教育的机会为出发点,积极创造适合学生的教育,努力增加学生选择的机会。
       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区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此项工作的管理责任,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并实施本区县小学、初中入学办法,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进行。   二、进一步增加优质教育资源学校,提高其收生能力,扩大其服务范围   (一)各区县应在去年入学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认真调研,坚持上述原则,进一步完善入学方案,科学合理地设计操作程序,依法安排好每一个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入学就读。
       (二)各区县要加快学校布局调整,通过强弱联合等措施,合理配置资源,增加优质教育资源学校,提高优质教育资源学校免试就近收生的能力,扩大其服务范围。   (三)结合城镇小区建设,配合社区建设,推动九年一贯制学校的设置进程。
  小区配套学校可新建实施义务教育的九年一贯制学校,也可将社区内几所中小学组合为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九年一贯制学校,发挥规模办学的优势,使教育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使社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和机会相对均等,学生在社区内就近入小学并从六年级直接升入本校七年级。
       (四)由声誉较好学校,利用校内外富余房舍、人员并增添必要设备,为学生设置寄宿条件,开设寄宿班、寄宿部或办成寄宿学校;原为寄宿学校(班)的可挖掘潜力扩大规模,使其能面向全区县接收学生入学,满足社会需求。
  经区县政府同意并报市教委备案,寄宿学校(班)可面向全市接收新生。     (五)适应北京国际化大都市的建设需求,区县可选择具备条件的初中举办不同语种的外语特色学校,或在初中开设第二外语。
  这些学校可依据外语单项测试成绩在较大范围内接收新生。学校的命名应按规定审批。   (六)经市教委批准的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文艺传统项目学校、科技活动示范学校,可分别接收有体育、文艺、科技特长的初一新生。
    初中接收特长生的项目要执行市教委的规定,收生数量由区教委拟定,具体计划报市教委体育美育处备案后向学校下达。各区县要严格掌握特长生的比例,避免误导。初中原则上只能面向本区县接收特长生;有特殊原因需跨区县接收特长生的,要报经市教委同意。
     (七)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和社会力量办学校,除有寄宿条件的可跨区县接收新生外,均限在本区县接收新生。  其入学计划由学校拟订,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承担接收区县统一分配学生任务的学校,应首先完成接收统一分配生任务。
  初中入学跨区县接收新生的计划经区县教委报市教委备案,并同时送相关区县教委请其协助安排,学校要按批准的计划接收新生。   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和社会力量办学校的小学,按规定的时间,在一般公办校之前进行入学登记;初中可与其它公办学校同期或在其之后进行入学工作,具体入学办法由各区县教委依据“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书面考试和检测”的规定确定。
    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接收小学毕业生的工作,仍执行京政办发[2001]33号文件精神;其中的兴涛学校、同仁中学、阳光红学校、八中怡海分校、实验二小怡海分校、电业中学、首师大附属良乡实验学校、北师大实验中学附属北潞园学校,可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校接收初中新生办法进行初中入学工作。
    社会力量办学校可参考“小学生质量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入学名单。   三、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和政策   (一)凡年满6周岁(1997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具有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均须登记入学。
  个别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由区县教委报区县政府审定并报市教委备案,可适当推迟入学年龄。     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生,区县教委安排其到公办中学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二)小学由各区县教委为其划定入学登记范围。
  适龄儿童由其家长(或监护人)带领,在规定的时间持户口卡到户口所在地区小学办理登记入学手续。家庭实际居所不在户口所在地的适龄儿童,可持房屋居住证及全家户口簿等有关必要证明,到实际居所所在区县教委指定的小学办理登记入学手续。
       初中按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收生范围和规定的入学办法接收小学毕业生入学。有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应按时填写“初中入学登记表”,按所在区县教委的具体规定进入初中。
  小学毕业生可在学籍所在区县升入初中,也可以申请回户口所在区县或随其父母迁入的新住址所在区县升入初中(以房屋居住证及全家户口簿等有关必要证明为据)。  决定回户口所在区县和到家庭新住址所在区县入初中就读的小学毕业年级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在就读的小学填写“初中入学登记表”,由小学学籍所在区县教委审核加盖公章,再到户口或家庭新住址所在区县教委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将“初中入学登记表”交回就读的小学。
  该生将由登记部门分配入学,分配的方式由各区县自行确定。  办理了非学籍所在区县登记入学手续的学生,小学学籍所在区县不再保留其初中入学资格。   (三)各区县和各中、小学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身份证明的适龄儿童和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照顾。
     (四)盲人学校、聋人学校、专收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学校(班),要按时做好新生入学工作。  各区县对入特教学校和特教班有困难的适龄儿童,要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好入小学随班就读;对小学毕业年级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采取到中学随班就读、在中学举办特教班、转入特教学校等多种办法妥善安排,确保他们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五)初中入学特长生测试工作由区县教委和相关部门统一组织,测试内容只限学生所报特长。  各校接收特长生的名单须报区县教委批准。经批准接收外区县特长生的学校,应将已接收特长生名单及时通知被录取学生小学学籍所在区县教委。
     (六)外国语学校、徐悲鸿中学等按规定可对学生进行单项测试的学校,可以按文体、科技传统项目校接收特长生的程序和时间进行初中入学工作。  设置英语以外语种和第二外国语课程的学校,其初中入学办法由区县教委制定,报市教委备案后执行;其中经批准跨区县接收初一新生的学校,按文体、科技传统项目学校接收特长生的程序和时间进行初中入学工作。
     (七)凡报名入寄宿制学校寄宿学习的学生,入学时须向学校出示学生本人2003年5月份以后在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一般性体格检查(含肝功化验)的体检证明。  学校可不接收经体检证明不适宜在校寄宿就读的学生为寄宿生。
     小学接收寄宿生,可按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和社会力量办学校小学入学登记时间进行。初中接收寄宿生,可与其它一般公办校接收走读生同期或在其后进行入学工作。   (八)企事业办的子弟学校可以按报经所在区县教委批准的名单接收主办单位职工子弟入学。
       学校可以按报经区县教委批准的名单接收“共建”单位的职工子弟入学,并按企事业办子弟校接收子弟生的程序和时间操作。区县教委要严格控制“共建”学校的校数和其接收“共建”单位职工子弟的人数,有关“共建”双方的名单和学校收“共建”单位学生比例,要与区县小学、初中入学工作方案一起报市教委备案。
       (九)各区县教委应将外区县学校在本区县接收初中新生的计划,纳入本区县初中入学工作中一并完成,为其确定录取名单,并及时将录取学生的“初中入学登记表”转有关区县教委。
  录取校必须接受各区县的录取结果。未能完成初中入学计划的学校,不再进行补录工作。   各校录取外区县小学毕业生的初中新生名单,经本区县教委主管科室批准盖章后,于规定时间到学生所在区县提取其“初中入学登记表”,各相关区县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十)各中小学校均不得收取入学报名费。   在初中入学工作中,传统项目学校对特长生进行文体特长测试,特色学校进行单项测试,社会力量办学校及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按规定对入学者进行测试,需向参加测试的学生收取费用的,分别严格按照《关于测试小学毕业特长生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8]第288号)和《关于民办学校及教育改革试点学校测试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9]第1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各学校要执行市教委京教财[2002]43号文件,远郊十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交杂费;城近郊八区低保户的学生免交杂费,其他小学初中新生报到时,按规定应缴纳一学期的杂费(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可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批准,收取一学期或一学年的学杂费;社会力量办学校可按规定收取一学期或一学年的学杂费)。
    各类学校的收费,均要以物价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单位作为每次收费的单位,不得跨期收费,更不得超越“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项目、标准卡”的规定自立项目乱收费。   (十一)各区县和各中小学均须执行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
     各中小学都要按区县教委规定的日期发正式“入学通知书”。  在规定放假日期前,各小学要负责本校毕业年级学生的教育工作。   各区县要控制新生的非正常流动,尤其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公办校擅自接收已被其它校录取的新生,以保障各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维护入学改革成果。
     各区县教委应按规定时间将本区县小学、初中入学办法报市教委。  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要认真总结,并按规定时间将总结的书面材料和统计好的快报表报送市教委基础教育处。
     四、切实做好流动儿童少年入小学、初中借读工作   各区县在进行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的同时,要按《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19号)要求,努力解决好流动人口子女的借读问题。
    各学校要与当地流动人口管理等有关部门配合,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在我市合法居住的外省市户口适龄儿童、少年借读。   申请在本市借读的学生,可于开学前一周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接收借读生管理的通知》(京教基[2002]36号)中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对持有区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市(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军人随迁家属证明的小学毕业生,或持有“中建二局一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的小学毕业生,以及有政府人事部门签发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北京市引进人才子女、外省市驻京机构人员子女、在京投资企业人员子女和留学回国人员子女,按有本市户口的学生对待。
       五、强化教育教学质量的管理   在初中免试入学的同时,要加强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估,以保证教育质量的稳步提高。   小学毕业考试要坚持学校自主命题的原则。
  各区县要制定具体办法,确保试题的质量。   小学毕业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  考试的范围、目标、方式均应按市基教研中心制定的考试说明执行。各区县和学校要从提高学生全面素质、培养学生创新意识的目的出发,积极进行小学毕业考试内容与方法的改革实验,以正确引导小学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
     六、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和信访工作   小学、初中入学办法改革,是基础教育整体改革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提高认识,顾全大局,规范操作,杜绝违规现象;要面向教师、学生和家长做好引导性宣传,通过印发小册子或致教育工作者、学生、家长信等方式讲明政策、公示学生可选择入学所有学校的名单和办法、公开入学条件和程序,增强透明度;通过多种方式,宣传义务教育的发展情况,宣传近年已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情况;要公布举报电话,做好信访工作,缓解社会矛盾,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社会稳定,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按时进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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