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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了几个律师都答不完整的问题

各位专家好: 有个比较棘手的问题请答复。我于95年离婚,离婚后与前妻除与孩子有关事项外无其他来往。我在南方工作,前妻在北方生活。2003年我在南方购买住房一套。办理登记时,工作人员要求我填写家庭情况,我将前妻和孩子的情况提交了,此事我前妻不知道。现在我要出卖这套房子并委托朋友代为办理过户手续。请问如何才能够避开前妻顺利出卖该房屋并办好过户手续?

全部回答

2007-07-23

0 0
这事别怪别的律师无法回答,因为你的问题没有说清楚,你的房子目前产权人是几人,如仅是你一人,则你有完全的支配权,可自由决定对其进行出售,亦可委托他人办理。如你的房子产权人不仅有你,还有其他人,则你如要出售此房产,必须其他共有人同意才能办理。如你前妻不是房产共有人,则其与此房无关,其不能干涉你的房产买卖。

2007-07-23

29 0
没有好的办法,建议你按北方狼说的办。 另,离婚后也不妨碍共有财产的。所以你的情况,个人估计不好解决。

2007-07-23

15 0
个人财产,与他人无关,你自己的财产你有自主的处分权

2007-07-22

42 0
    脚上的泡自己走出来的,只有自己消化了。 由于我国对房地产类不动产采取登记确权政策,即谁登记谁拥有。而你虽然“在95年离婚,且离婚后与前妻除与孩子有关事项外无其他来往”,但因为你2003年在南方购买住房,应工作人员要求填写家庭情况时,竟阴差阳错的将前妻和孩子的情况提交了。
    如果此事仅局限于例行公事,与房屋产权无关,则无论你前妻知道与否,都不影响你对房屋拥有所有权,也不妨碍你自由处置该房屋(包括出租、出售等)。但如果提交家庭成员的结果,导致该房屋的所有权从个人所有变成共同共有,则要想避开前妻出卖该房屋并办好过户手续,是不可能的。
  
  没有做为共同共有人的前妻的同意(尽管你有自己的理由,且前妻也不知情,但如果前妻否认你的解释,该房屋的属性只能是共同共有),你的房屋既不可能出卖,更无法进行变更。  即使出卖了,前妻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买卖无效。

2007-07-22

43 0
    从理论上说,你这是离婚后自己购买的房子,是你的个人财产,与他人无关,你自己的财产你有自主的处分权。但你一时犯傻,多写了两个名字,给自己造成了麻烦。根据你这房产档案,你是有妻子的,那么,这房就是你与妻子的共同财产了,你若处理此房,就得征得她的同意,她若不仅不同意还趁机主张权利要与你平分,你就麻烦大了。
  
     解决的唯一办法是向房产处出示你们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以证明你们是在购此房前就已经离婚,那表是误填的, 这房没有前妻子的份额。如果房产不接受你的说法,那你就只好以诉讼方式请法院确权了。

2007-07-22

26 0
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有没有共同人? 如果是你的名字且无共有人,你自己完全可以出售,不涉及他人,如果有其它共有人,那就不可能不涉及与其他人交涉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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