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使用自己生产的产品账务如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自产产品用于自建工程项目,应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对按规定应纳的城建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并不能直接记入相关账户,因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为依据计算的,一般随同“三税”按月计算缴纳,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月应交增值税为负数,该笔业务就无需计算城建税和教育附加。 同理,由于所得税仅对全年利润经纳税调整后为盈利的企业征收,并且实行按年计征,因此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则无需对视同销售业务...全部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自产产品用于自建工程项目,应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对按规定应纳的城建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并不能直接记入相关账户,因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为依据计算的,一般随同“三税”按月计算缴纳,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月应交增值税为负数,该笔业务就无需计算城建税和教育附加。
同理,由于所得税仅对全年利润经纳税调整后为盈利的企业征收,并且实行按年计征,因此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则无需对视同销售业务计算所得税。另一方面,“在建工程”应承担的税费会直接影响到固定资产的计价,从而影响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损益核算。
由此可见,对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税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企业所得税,应区别情况对待,既不能直接按增值税销售税额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不能对该笔业务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直接乘以所得税税率计算所得税。
按照会计的配比原则,如果当期有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就应在当期损益和在建工程两者之间进行分摊。因增值税按月计征,随同增值税一并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只能在月末计算提取,也就只能在月末调整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同理,在建工程应负担的所得税只能在年终进行调整。
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调整方法宜采用“同口径”比例分摊法,即按视同销售业务实现的销项税额与本月累计实现的销项税额的比率计算分摊,对所得税的调整不宜采用上述方法,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按全年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后的应税所得额进行计算的,很有可能全年所得额小于该笔业务的所得额,故可对该类事项实现的所得额先按25%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出未来预计应交的所得税,暂记入“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年终再进行调整。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