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土地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 得收回承包地。”这一规定对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根 据这一规定,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 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 不得收回承包地。 如果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子女升 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 包方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产业的,承包方进城务工的等,只要作为承 包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但因承包人 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 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全部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 得收回承包地。”这一规定对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根 据这一规定,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 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 不得收回承包地。
如果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子女升 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 包方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产业的,承包方进城务工的等,只要作为承 包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但因承包人 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 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 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转。
这里所说的“小城镇”是指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 建制镇。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人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 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 包方的耕地和草地。
需要说明的是,承包方应当交回的承包地仅指耕 地和草地,并不包括林地,这是因为林地的承包经营与耕地、草地的承 包经营相比有其特殊性。林业生产经营周期和承包期比较长,投入 大,收益慢,风险大。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调动承包方植树造 林的积极性,防止乱砍滥伐,保护生态环境。
因此,对林地承包经营权 不适用耕地和草地有关收回的规定,即使承包方全家迁人设区的市, 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承包的林地也不应当收回,而应当按照承包方 的意愿,保留其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为使承包方在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对承包 方已向承包地的资产投入得到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 四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 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人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 应的补偿。
”如承包方对盐碱度较高的土地或者荒漠化的土地进行治 理,使其成为较为肥沃的土地,在交回承包地时,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 因治理土地而付出的投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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