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学专业学生想留学京都大学怎么做
《关于自费出国留学(进修)暂行规定》 第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范围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指我院籍教职员工及非应届生获得定居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亲友资助或获得国(境)外教育、科研、机构提供奖学金或合法机构提供合法资助国(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习或进修人员上述人员均有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权利 非籍人员(职工子女、亲友)、籍应届毕业生、读研究生、配偶公派身份正国(境)外进修人员此范围 第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申办、 申请出国(境)自费留学职工向学院申请退职按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办理 申请出国(境)自费留学人员应提供下材料: 1、国(境)外邀请人书信; 2、国(境...全部
《关于自费出国留学(进修)暂行规定》 第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范围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指我院籍教职员工及非应届生获得定居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亲友资助或获得国(境)外教育、科研、机构提供奖学金或合法机构提供合法资助国(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习或进修人员上述人员均有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权利 非籍人员(职工子女、亲友)、籍应届毕业生、读研究生、配偶公派身份正国(境)外进修人员此范围 第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申办、 申请出国(境)自费留学职工向学院申请退职按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办理 申请出国(境)自费留学人员应提供下材料: 1、国(境)外邀请人书信; 2、国(境)外接收单位邀请函及译文赴美国须1-20表或IAP-66表(此表译)必须有明确学习时间; 3、经济担保材料及译文美国人资助须I-134经济担保书(此表译);赴日本须身元保证书;其国家必须有担保人资助证明材料(政府文件或银行证明);奖学金要有相应证明材料; 4、基层单位同意盖章和负责人签字人申请 上述材料先报人事处审核报外办经两部门协商报学院审批 学院出据证明经省教委复审同意持省教委证明本地公安机关办理护照 有下列情况之者学院予受理或批准: 1、材料全; 2、按照公安部(1984)公发(境)59号文件规定得出国(境)人员; 3、影响教学任务; 4、所承担较大科研项目无人接替易造成项目延引起纠纷或经济损失或引起其严重; 5、负有较大款额拖欠学院债务 第三条 申办出国(境)手续时限 1、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获得批准通知之日算起十日内所借学院图书、物品、公款等归还清楚凡涉及住房问题须与学院房管部门签定协议按照学院有关管理条例办理 2、第1款所涉及问题处理完毕(均有关部门领导签字准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负责任等情况出现造成严重有关部门领导必须承担责任)从获得正式通知三日起影响教学或工作前提下三月内办完出国(境)手续基层单位应给予定方便 3、对于影响教学任务或工作超过三月未办完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停发部分或全部工资;无论何种原因超过六月未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撤消出国申请者停发工资超过第七月视自动离职予除名 4、自费出国人员书面形式撤消申请学院同意参加学院公派出国留学(进修)选拔 第四条 有关几问题管理办法 1、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从出境下月起停发工资和各种补贴保留公职年学生保留学籍年逾期归者取消学籍 2、自费出国留学者共党员按照组发(1981)19号文件规定精神学院保留公职期限内保留组织关系按期学成回国经组织审查之恢复组织生活 3、自费出国留学者具有业务技术职务学院保留公职期限内保留业务技术职务资格解除原技术职务聘任按期返校再行聘(任)职务 4、自费留学者具有行政、党务职务自学院批准之日起按照组织程序解(免)除所聘(任)职务 5、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回校出国前工龄与回国工龄连续计算 6、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和获得硕士上学位回校参加工作自费留学人员凡与学院签定协议校工作六年上其回国回程国际旅费由学院补助并补发相当于保留公职第年工资总和安家费并按国内同等学历人员对待其科研启动费按学院九九七年14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7、根据国家学用致回国人员使用方针凡获得硕士上学位回校工作人员根据国外所学专业申报校内相同专业工作经学院批准即该专业工作前所从事专业年限与新专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8、回校与学院签订协议书、申请调出或即行要求调出学院人员凡学院拿各种培养费、资助费则须退还全部费用加收20%违约金有住房则退回住房 第五条 费用 自费出国人员公证费、国际国内旅费、护照费、签证费、邮费、学费等费用均自理(第四条6款所涉及情况除外) 第六条 正国外学习(进修)公派人员申请转自费管理办法 1、国家公派或单位公派正国外学习(进修)人员原则上得改变公派身份转自费留学应按期回国 2、因业务或特殊情况需要转自费必须期前三月内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方转自费切管理办法按本自费规定执行 3、公费人员逾期归并与学院联系者视转自费超过三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 由于形势发展较快改革开放力度断加大本暂行条例有与上级规定符之处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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