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
2018-03-21 09:42:12
根据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展开]
根据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