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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期限

请教一个问题:朋友去年三月借给别人一笔钱,可一直没还。上个月补了借条,签署的日期是06年3月21日。借条上规定07年3月20日前还清。现在没还,怎么办?借条的期限怎么算?

全部回答

2007-03-28

0 0
    你所说的有效法律期限应该是指诉讼时效吧?一般来说诉讼时效是2年,从他应该还款日起计算,因此有两种情况:1、约定了还款日期,就从约定的还款日期计算,但如果在这两年中,你找他追讨过,两年的时效从你追讨当日的次日又重新计算(最好在追讨时让他给你把条子换成当天的日期作为证据或者其他方式来证明你在二年的时间内追讨过。
    还要当心有的人会要看你的原件,然后乘机撕毁欠条来躲债,一定要注意保护证据),但最长不能超过20年。2、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一般来说以欠条落款的日前为准来计算两年时间,但是你可以随时让他还钱。
  这个也要注意最长的20年期限。 。

2007-03-29

76 0
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期限的,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你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还款,如暂时不想通过诉讼的方式,可再与对方重新签定新的还款协议,对还款期限作出新的约定

2007-03-29

72 0
诉讼时效是两年,从应该还款时起算。 你说的情况,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是07年3月20日,到期后对方不还,你就可以起诉了,如果暂时不想起诉,对方又未出具新的承诺,你最迟起诉时间不要超过到期后两年。

2007-03-29

89 0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借款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索要,时效从债务人拒绝还款时起算,最长时效不得超过20年(即上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时效从还款期满时起算。
     你朋友是在去年三月借给别人的钱,虽然是在上个月补的借条,但签署的日期是06年3月21日。且借条上约定07年3月20日前还清,因此,诉讼时效应该自07年3月21日起计算两年。
   由于债务人未按约定还钱,你朋友可以采取两种做法: 1、要求债务人重新书写借条,诉讼时效因新借条的成立而中断并重新开始计算,但最长不能超过20年的极限。   2、依据到期的借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债务人立即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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