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购买别人捡的东西,算赃物吗?我购买了
你所指的买赃,在法律上来说是销赃罪。
销赃罪是国家为了遏制盗窃行为,切断盗窃者销赃渠道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这从法律的根本意义上而言,是有着重大的意义。他能从根本上遏制盗窃行为的猖狂。然而,从法律上对销赃罪的定义上来看,也不难让人发现,此法律条款存在着严重的缺陷,甚至会成为一些不法的执法人员进行非法执法、盲目执法的可能。
现在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叫销赃罪,根据刑法,销赃罪是这样定义的:“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这一条文来看,首先让人不明白的便是“明知”二字该如何来确定?说句唐突的话,“明知”是指...全部
你所指的买赃,在法律上来说是销赃罪。
销赃罪是国家为了遏制盗窃行为,切断盗窃者销赃渠道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这从法律的根本意义上而言,是有着重大的意义。他能从根本上遏制盗窃行为的猖狂。然而,从法律上对销赃罪的定义上来看,也不难让人发现,此法律条款存在着严重的缺陷,甚至会成为一些不法的执法人员进行非法执法、盲目执法的可能。
现在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叫销赃罪,根据刑法,销赃罪是这样定义的:“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这一条文来看,首先让人不明白的便是“明知”二字该如何来确定?说句唐突的话,“明知”是指当事人在购买、窝藏、转移、代为销售犯罪者得来赃物的一种主观概念。那么,如此一来,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从主观上看,可能具有更多“明知”成份的存在。
但是,作为购买者的当事人,他在购买的行为上,主观上就难以界定了。由此一来,便产生了一个疑问,购买者是否“明知”这是赃物呢?又如何界定呢?
在笔者看来是极为难的。第一,明知是指人主观上的想法;第二,既然是主观上的想法那么又如何去界定是否“明知”呢?这样一来,也就为哪些执法者留下了漏洞,他们可以从中说,你以低价购买了产品,这里就有一个明确的问题,这产品定然是来路不明的。
所以,从主观上来说,你是明知的。既然是明知的,那么你就构成了销赃罪。
然而,另外一个问题又随之产生了,如果说别人购买的产品确实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别人只是因为某种特定的原因而需要出售手中的合法财产,那么,这个“明知”的定义是否就存在歧义呢?此外,我们很难否认在现在的社会里,出售或者购买二手产品的现象极为普遍。
基于这一点,我们又该如何去界定他们产品的合法性和非法性?我们又如何来界定“明知”与“不知”呢?
这个时候,可能就有很多执法者会咄咄逼人的说,便宜的东西没有好货。便宜的东西就是赃物?倘若真的如此,我亲爱的执法者,你是否看到过许多人因为生活的穷苦不得不变卖自己的东西。
或者说是一种贱卖。如此一说,谁能说我低价购买人家的东西就是犯罪?别人低价出售属于自己的财产就是赃物?就算是这种贱卖贱买的行为不恰当,也至多能从道德上去给予谴责,又怎么可能诉诸法律而说别人这是销赃呢?是一种犯罪呢?再说了,占小便宜是许多人都存在的心理。
试问谁不愿意用最少的钱去购买到最适合自己的东西?这个时候,我们亲爱的执法人员可能就会说,什么样的东西、什么样的价值就有什么样的价格。怎么可能天上掉馅饼呢?所以,这个东西一定是非法来源。可是,我亲爱的执法人员,我们又如何知道那是非法所得呢?难道就单靠价格低廉就说别人的东西是非法所得呢?亲爱的执法人员,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如果在购买的时候,出售方告诉购买者说,这是我自己的合法财产。
我现在因为手头上有困难,所以被迫将其出售。而且,他们还信誓旦旦的说,这财产一定合法。那么,这个时候,站在便宜的面前,判断能力总是比较脆弱的。由此一来,又怎么可能过多的去分析财物的来源是否合法或者非法呢?
然而,这个时候,可能我们的执法人员又会问,既然是属于自己的财产,定然有自己的证明。
此问确实问得好。可是,由此而来的便又产生了另外一个问题,证明他也有了,可是这个证明却是假的。那么,这个情况下,我们能说他获有销赃罪吗?在现今到处存在虚假、欺骗的社会里,假的东西实在太多了。而作为一个贫民百姓,怎么可能拥有辨别真假的能力呢?甚至,笔者可以坦然的说,就算是很多执法人员,在没有进行高科技技术和专业水平的鉴别下,许多执法人员也是对一些证明是否真假也是难以辨认的。
如此一来,让一个百姓拥有这些水平是否有些强人所难?赶鸭子上轿呢?
不过,遗憾的是,一些执法者却并非这样想。就依笔者近些时间对销赃罪的观察和留意。不难发现许多蹊跷甚至盲目的案件存在。
如河北沧州某某购买一辆报废的桑塔纳,而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此财物是合法的正当来源。然而,却被公安机关以销赃罪被拘留。又如,某女士以近于购买同类二手产品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二手电动机作为自己使用的交通工具。
却被公安机关以销赃罪拘留。
总之,此类案件真是多得不胜枚举。然而,在这些案件中都存在两个字中——“明知”。然而,这两个字又是那么难的界定,因为这属于主观上的想法和判断。这也就给哪些执法者留下了漏洞,他们认为你是明知的便是明知,他说你是不知的便是不知。
这也就给那些执法人员获得经济利益作了保障。真是可笑得很。
最后,笔者以与上面两个截然不同的案例来作为此文的收尾。
某同学丢失的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这本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
让人对公安机关人员的执法能力由衷的感觉到钦佩。然而,可笑和悲哀的一幕发生了。在当事人去领取手机的时候,却被告知要交原手机价格的半价才能取回手机。那么,笔者就想问,你身为执法人员,明知手中的手机是赃物,而且当事人已经确认了自己的手机,那么为何还要向当事人索要财物呢?难道,这不能说已经构成了销赃罪吗?甚至,从法律的另一规定上来说,此种行为难道不是已经构成勒索罪了吗?
于是,笔者突然想到了一句“有某某的存在是某幸甚、国家幸甚、天下幸甚”的话。
然而,笔者却想将其改为“有此执法者,笔者甚悲、国家甚悲、天下甚悲”。
国家法律不健全的地方还有很多~
所以有些地方的界定很模糊。只能这么和你解释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