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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甲盗窃了乙的笔记本,以合理的价格买给丙。 请问:丙是否属于善意取的? 甲知道后是否有权要求丙返回?如果返还是否无偿? 请说明法律依据!!!!!!!

全部回答

200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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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给你一个全面的回答吧。 1,民法上的“善意”是指不明知。但“善意”不等于“善意取得”。现行《物权法》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的一干条件(没有特殊说明赃物,应该说这是一个漏洞,但这实际是个敏感问题,暂时不敢来“明”的规定。
  。。),似乎符合。但是王利明他们讲的,还有法院实践上,盗窃所得赃物“原则上”不得适用善意取得,但有例外: 赃物通过公开合法的拍卖、公开的市场、合法经营同类商品的经营者处以合理价格获得,不知是非法取得的赃物,可作为例外,可以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从本例看来不得构成“善意取得”。 2,既然不构成善意取得,即可要求返还给所有人。但善意有偿受让的赃物,返还时所有人是否应当补偿善意的第三人?现行的《物权法》又没有规定(-_-b。
  。。。。。刚制定的法条竟然如此多漏洞,把棘手的问题留给了教科书、司法解释。。。  )。按照理论上讲,乙有权要求丙返还,但丙应当支付给乙取得该物的费用,这是梁慧星的《物权法》讲义上讲的。
  也就是类似物权法107条的处理办法。 ——大理寺会馆 。

2008-06-24

115 0
     1、盗赃物无善意取的!!! 甲根本不是无权占有人,其只是个非法占有人,而无权占有人是应当属于合法占有人中的,非法占有人和合法占有是同一层面的,不能相互包容,因此,盗赃物不适用物权法106条! 2、乙是所有权人,当然有权要求丙返还,也无需付钱!丙只有对甲要求偿还 要是你们同意我一的说法这个问题很好理解,丙是受害人,他只有对欺骗他的人要回损失,乙无过错,因此,不要赔 盗窃物当然不是遗失物,盗窃物的占有人是非法占有,而遗失物的占有人是有权占有 。
    。

2008-06-23

112 0
    在我国的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盗窃物是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但是立法对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长期以来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只是在2005年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一十二条做了如下规定 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
  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新的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否定了遗失物(包括赃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同时所有权人应当支付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包括赃物)的费用,以平衡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再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并没有善意取得权,只有要求权利人支付其善意购买赃物的费用。 。

2008-06-23

113 0
    所谓善意取得,系指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而不法将其占有之动产交付与他人,受让人以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为目的,善意受让该动产之占有者,取得其权利。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为:(1)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2)须让与人已将标的物之占有转移于受让人、(3)受让人须善意受让动产之占有、(4)受让人支付合理的价格。
       善意取得制度,就实质而言,系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 赃物是否应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并没有专门对此作出规定,但从物权法对善意取得的规定来看,如果受让人不知是赃物、符合上述构成条件就承认是善意取得。
  如果是善意取得,乙就无权要求丙返还。甲的损失,甲可以要求乙赔偿。 。

2008-06-23

113 0
如果不知道是盗窃物,适用善意取得;如果知道,那是销脏,就不适用了。 乙知道后有权要求丙返还,但不是无偿的,应当返还丙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前提是丙善意取得)。但是如果丙索知道电脑为盗窃赃物,乙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追回赃物,乙可凭相关证据去公安机关领取,那就不要给丙钱了。

2008-06-22

115 0
    甲盗窃了乙的笔记本,以合理的价格买给丙。 请问:丙是否属于善意取的? 甲知道后是否有权要求丙返回?如果返还是否无偿? 请说明法律依据!!!!!!! 不适用善意取的。
  盗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甲知道后是否有权要求丙返回?如果返还是否无偿? 请说明法律依据!!!!!!! 乙知道后有权要求返还,但并不是无偿的,而是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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