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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一级残疾或死亡的赔偿详细项目各有哪些?数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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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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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待遇 (一)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或者患职业病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者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工伤医疗费用按照规定全额报销。
  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单位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尚未实行医疗保险制度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不同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工伤医疗期由指定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工伤医疗期超过12个月,须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单位和工伤职工。 (三)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工伤医疗期满经鉴定符合伤残等级的,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  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在工伤医疗期间,经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证明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
   工伤医疗期后仍需要治疗或旧伤复发,由单位申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仍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伤残职工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义眼、镶牙和配置拐仗、轮椅等辅助器具的,由医治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查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四)职工因工致残,享受以下待遇: 1、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1)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本人工资计发,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标准。
     (2)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85%、80%、75%。 (3)评上护理依赖等级者,按月发给护理费,其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为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完全护理依赖者中特别严重的按60%发给。   (4)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时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确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5)需要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途中所需车船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有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 2、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且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标准。
   (2)因工伤残安排适当工作后,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3)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经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由单位办理因工致残内退手续,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在此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 (4)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单位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愿意另行择业的,可以由单位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伤残回乡安置费。
    标准分别为:七级20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6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内,单位确实难以安排适当工作、职工本人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单位根据伤残等级分别按月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工资60%、50%、40%、30%的生活费。
     (五)职工因工死亡,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补助金:按照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计发。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8个月的金额,其中对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死亡的按60个月发给。
   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时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按月发给抚恤金,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照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
    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工亡职工本人工资。 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比照本条(一)(二)(三)的规定执行,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50%发给。
     5、因工死亡待遇按《继承法》规定的法定顺序领取。 注: 1、职工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或无法确定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高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00%为计发基数。
     2、因工死亡,是指因工伤事故或职业中毒直接导致死亡、工伤或者职业病医疗期间死亡、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以及在按照规定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 。
  

2005-02-22

131 0

     除了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伤残补助金和工亡补助金计算方法外,还要适用受到工伤的本人所在的地区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 如《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视同工伤死亡的支付4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死亡的支付5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死亡的支付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2005-02-20

137 0

    只能告诉你项目数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有下列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你所在地的地方性工伤保险规定可能另有规定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
  

2005-02-20

133 0

    工伤保险条例有下列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你所在地的地方性工伤保险规定可能另有规定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最近发生辽宁孙家湾煤矿事故再次引发人们对煤矿事故频发原因的深层思考。
  什么是减少高危行业发生安全事故的最有效途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的曹宗理告诉记者,去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2号文件中,新增加了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提高伤亡赔偿标准,并旨通过这三项经济政策配合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督来加强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抵押金主要针对小企业 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作为对安全事故处理和善后处理的备用基金,目前考虑的最低限度是能够满足一次死亡3人的事故处理。他说,这个制度主要是针对规模小的企业,可以避免“企业出事故,老板挣钱,政府花钱处理事故”,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法人责任,逼着他们加大安全防范措施。
    而且,有了风险抵押金制度,便利了事故的及时处理。现在,北京、天津、山东、江西等省市都实行了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将制定统一赔偿标准 曹宗理告诉记者,最受关注的伤亡赔偿标准与“工伤保险”同时执行,会更大限度地保障职工利益。
  目前,我国拟制定统一的伤亡赔偿标准是,如果责任全在企业,对一个青壮年的赔偿额度最高是20年的工资,依据是当地上一年的平均工资。  山西省在2004年10月份出台了一个伤亡赔偿新标准,规定煤矿事故死亡矿工的赔偿金不得低于20万元。
  北京的学者秋风认为这样高标准的赔偿是遏制矿难的重要措施。 为了保证将伤亡赔偿落实到死难者家属手中,曹宗理告诉记者,他们正在与有关部门协商,将赔偿标准列入《工伤事故处理条例》中,通过法院来落实。
     北京学者秋风也告诉记者,仅仅依靠赔偿金来形成对矿主的威慑力还不够,司法途径是最好的手段。该文资料参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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