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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有渎职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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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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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了不动产的权利现状和其他事项,是登记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必须依法真实记载,不得进行虚假登记,不得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不得擅自修改登记事项,不得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否则都会造成登记簿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权利人难以据此主张权利,其利益会受到严重威胁或损害,同时也影响不动产交易活动的安全性,给相关利害关系人带来损失,损害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可信赖性和权威性。
    据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30 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规定了四类渎职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民事责任。  由于渎职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行政责任。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本条规定的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6 条的规定,行政处分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7 条第l 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3)刑事责任。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造成严重侵害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397 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丽:…磙藤豌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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