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为: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
三、补贴期限: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起,不论此前是否已享受,均可申请,但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四、申请补贴所需提供材料:
1、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非企业用人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首次办理提供);
2、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即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首次办...全部
一、补贴对象为: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
三、补贴期限: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起,不论此前是否已享受,均可申请,但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四、申请补贴所需提供材料:
1、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非企业用人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首次办理提供);
2、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即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首次办理提供);
3、所招用人员的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首次办理提供);
4、在“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上打印的“用人单位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一式两联),并加盖单位公章;
5、登录地税网打印近期一个月用人单位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缴税凭证”并加盖单位公章;
6、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市属用人单位在付款单位栏填写“厦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付款项目栏填写“返还社保费补贴”;其它经办机构收据如何填写请向该机构咨询)。
五、办理机构: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符合条件的由用工单位申报)按税收缴交关系分别向市、区就业中心或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相关机构提出申请。
(一)市级
经办科室: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再就业指导科
联系电话:0592-5205575 传真:0592-5205575
地 址: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市场大厦2楼209室
(二)区级
1、思明区就业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92-5863055 传真:0592-5182774
地 址:思明区后江埭路65号。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