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咨询下,持境外驾照转国内驾照
一、申请条件 持外国、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可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全部
一、申请条件 持外国、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可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
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三)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可申请车型
申请人可以申请与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但因年龄、身高等申请条件不符合对应准驾车型申请条件的或者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可以降级申请符合条件的准驾车型驾驶证。
三、申请规定
南京翻译公司提醒大家: 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有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应当向居留许可签发地的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没有居留许可但有签证的外国人,应当向出具住宿登记证明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应当向使馆、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华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当向居住、暂住地的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四、办理地点
境外人员(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在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
五、提交的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南京市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除外);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复印件。
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出具中文翻译文本(须经有资质翻译机构进行翻译,个人翻译无效)。
(五)机动车驾驶人相片5张。
相片要求为:
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
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1寸),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六、考试
(一)申请人应当考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科目三)。
同时申请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和牵引车或者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申请人要参加最高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并分别参加两种车型各自规定的科目三考试。
(二)持比利时核发的机动车驾证的申请人,免于考试,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办理。
(四)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受理。
七、收费
(一)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60元。
八、办理时限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在三个工作日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九、身份证明是指:
(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二)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南京公安机关签发的可居(停)留3个月(含)以上的《台湾居民居留签注》或入境后可停留3个月(含)以上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南京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暂住证明。
(三)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四)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五)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十、住址是指:
(一)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二)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十一、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预约考试—考试—收费—考试合格后,制作发放驾驶证
十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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