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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王某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后被假罪。在假释考验期第6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1)对王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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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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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王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但当时没有发现新罪,应当在发现后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剩余刑期予以执行。 (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假释期间犯新罪,应当对新罪做出判决,按照数罪并罚“先减后并”的原则,把余刑和新刑数罪并罚。
     (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刑满释放5年内犯新罪,属于累犯,量刑时从重处罚。 (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余刑1年加刑期内新罪、加累犯之罪,数罪并罚。
   。

200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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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王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刑法》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 《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数罪并罚。《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
  

200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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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刑处理,在假释期间在犯罪的,一般要加刑,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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