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进厂时的试用合同是三个月,现在已经做了五个多月了,以试用期延期不合格为由把我开除,请问这合法吗
首先,按照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其次,劳动部《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一旦试用期结束,用人单位就只能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你与公司的试用合同是三个月,现在已经做了五个多月了,应视为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已经执行完毕,此后的工作属于新劳动关系的开始,公司以试用期延期不合格为由把你开除,违反了《劳动法》的上述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你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
1、撤销开除决定;
2、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
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6个月,你没什么理由主张不合法。对方可以找出各种理由的。
不合法,应该尊重雇佣人的权利.
如果你手里有书面的试用期合同(或其他证据证明),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没定工作期,不应说是无效,你与用人单位实际形成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届满,企业没有证据证明你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他就不能以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
从你阐述的情况看,你已工作了五个月,已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 请参考: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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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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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用期企业须有理由退工,员工可无理由走人。《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辞退。而员工只要“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
2、劳动期限应和劳动合同期限挂钩,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具体来说就是,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资金担保违法,可酌情提供担保人。用人单位要求新入职员工试用期提供担保,可能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收取保证金(物)的形式,一种是以提供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
第一种是我国劳动法明令禁止的;另一种是要求提供担保人来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没有法条作出过明文的允许或禁止,劳动者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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