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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哪些重要铁路专用设备的生产企业实行审查批准制度?

条例对哪些重要铁路专用设备的生产企业实行审查批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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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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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经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批准。铁路道岔是使机车车辆从一股轨道转人或跨越另一股轨道的设备;其转辙设备是道岔引导机车车辆由一股轨道转人另一股轨道的转向设备,包括牵引转向的设备。
    铁路信号控制软件是指控制信号显示或参与控制列车运行的专用信号软件;其控制设备是指控制信号显示或参与控制列车运行的硬件设施设备。铁路通信设备是指挥列车运行、组织铁路运输生产和铁路业务联络并迅速、准确地传输各种信息的通信系统的总称。
  
  铁路牵引供电设备是指为列车运行提供动力电能的供电设备。  上述四类产品主要用于铁路基础设施,是保证铁路运输畅通的重要设备,其产品质量直接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因此条例规定对这些设备生产企业实行审查批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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