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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判缓刑有哪些限制呢?

诈骗罪判缓刑有哪些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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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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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10年最高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9、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也就是说,要是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存在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话,那么即使符合我国对适用缓刑的规定,那么也是不能对该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这也就是诈骗罪适用缓刑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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