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收入可以不计缴个人所得税?
一、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其超过规定的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7]144号)
三、按照国税发[1999]43号文件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营业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全部
一、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其超过规定的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7]144号)
三、按照国税发[1999]43号文件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营业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这里所说的下岗职工指下述两类: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
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比照执行。
这里所说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包括以下8项内容:
(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5)养老服务;
(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7)避孕节育咨询;
(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在上述所列举的项目之外,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增列项目,但必须按照中发[1998]10号文件的精神,把握好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的项目,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规定,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四、按照国税函发[1997]087号文件规定,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经国务院规定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按照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
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餐费)。
按照财税字[1998]061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国税发[1994]127号、财税字[1998]012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1万元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文件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得到的奖金;
2。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规定,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有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格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1)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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