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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名称的法律要求有哪些?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名称的法律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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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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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7条第2款 规定: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名称。
    又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4条的内容可 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 以上分支机构;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 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 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 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 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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