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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工会组织的组成部分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工会组织的组成部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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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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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 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 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第十条企业、企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 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 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人数较 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 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 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 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 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 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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