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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案件是否有时间的限制?

劳动争议处理案件是否有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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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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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处 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 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 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这条规定是在通常情况下的劳动争议处理时限,但遇有集体 申诉时限可根据情况缩短。若遇有案例需要中止时,待中止条件 结束后,再计算仲裁案件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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