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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住宅供暖收费新标准是如何?

长春住宅供暖收费新标准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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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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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学生宿舍、职工公寓及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养老机构、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居民居住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用房、部队营房、社区办公及市民活动用房(对外经营用房除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盲人经营按摩院和残疾人在社区经营微型食杂店、修理店(不含汽车修理)、服装裁剪铺、干洗店、经宗教事务局批准的宗教团体办公场所和宗教活动场所,供热执行居民住宅供热收费标准。
       费用:每平方米27元。  2。住宅阁楼收费问题   住宅阁楼安装采暖装置的,按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热费。   阁楼面积未计入房屋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的阁楼热费计费面积,按供用热双方认定的建筑面积收取热费。
     供用热双方存在异议的,依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第3。  0。3条规定:“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
  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确认建筑面积,收取热费。 3。地热设施采暖收费问题   其热费按现行的供热标准执行,不允许再加收任何费用。
       4。地下室供热收费问题   地下室安装采暖装置的,按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热费。   地下室面积未计入房屋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的地下室热费计费面积,按供用热双方认定的建筑面积收取热费。
    5。供热面积存在争议的收费问题   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时,因供热面积存在争议的,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发放前后供热面积存在差异的,实行多不退、少不补的原则,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按双方确定的面积收取供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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