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计划生育法我是农村人,生了一
根据《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如《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规定:非农业户籍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全部
根据《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如《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规定:非农业户籍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不孕(育)症,年满三十五周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我市定居不满六年的;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七、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按《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规定,农业(含渔业)户籍公民,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和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一方因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四)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五)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按《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但符合第七条第二项中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和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综合以上有关规定,你的孩子弱视0。
5并符合二胎计划生育法的条件,因此从法律上说不能享受二胎政策。
回答者: 科云律师团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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