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入职培训费收取是否违法
请问各位我能否要回我的培训费?法律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吗?
……劳动部办公厅于1995年10月10日颁发的《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其中第三点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全部
请问各位我能否要回我的培训费?法律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吗?
……劳动部办公厅于1995年10月10日颁发的《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其中第三点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劳动部于1995年5月10日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该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
劳动部于1995年发布第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中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职业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于1996年10月30日颁发的《企业职工培训规定》。该规章第十八条规定:“ 由企业出资(有支付货币凭证)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业务培训的,当该职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培训合同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
因培训费用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人事部1990年9 月8日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其中第12条规定:“辞职人员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输,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比例计算。
”
还有在培训期间我还交了钱考了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我辞职的时候可以要回来吗?
……证书是你自己考出来的,应当自己收回。这是你的资格、文凭,与劳动合同没有多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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