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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经济适用房申请需具备哪些条件?

禅城区经济适用房申请需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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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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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我区城镇同一地址常住户口且实际共同居住。
     (二)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以上至3倍。   (三)居住情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   未租住政府公房且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2。 有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   3。 既租住政府公房,也有自有住房的,以租住公房建筑面积与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
       (四)未享受过以下优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 购买解困房、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   3。 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
   领取政府发放的住房补贴。   5。 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出售过房产的除外)。     (六)家庭成员均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完毕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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