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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有何条件和程序要求?

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有何条件和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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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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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 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 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 的;(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6)被羁押 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 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7)持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 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至第56条的规定,结合检察工 作实践,监视居住的具体程序如下:第一,审查案件,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 视居住,应首先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监视居住七种情形之一, 以及是否不宜取保候审。
  如果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之一,即可考虑适 用监视居住,并依法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制作《监视居住决定 书》,写明有关内容,签字、盖章,载明日期。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 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 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第二,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决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监视居住决定 后,应向犯罪嫌疑人当面宣读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盖章, 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应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1)未 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不得离开指定的 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准会见他人;(3)在传讯时,及 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 造证据或者串供。
    执行前应填写《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第三,交付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 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中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 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 同意。
  第四,变更或撤销。如果案情发生变化,人民检察院应及时撤 销或变更监视居住。  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应由办案人员提出意 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检察长决定,然后制作《解除监视 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通知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盖章。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 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以内审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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