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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怎样审理刑事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怎样审理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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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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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章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上述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①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②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③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④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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