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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是怎么样的?

公司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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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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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方面,《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法[2000]119号)做了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并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但在合并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以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即被合并企业可弥补的亏损额:合并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被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合并后企业的公允价值。
    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则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时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作为基础确定。
  如果纳税人合并的是亏损企业,则可以充分利用上述税收政策,取得延续弥补亏损的好处。  流转税方面,税法规定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及增值税。契税方面,相关税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征契税。
  印花税方面,相关税法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土地增值税方面,相关税法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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