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与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在哪预缴税?[展开]
财税[2016] 3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 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 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企业按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以及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其预缴 增值税的地点税法没有具体规定,有待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从老项目一般计税 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的政.....[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