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细读农药标签?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 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个说明物。它是农药产品直接向使用 者传递农药技术信息的桥梁,是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依据。也是农 药生产企业对其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承诺书。 为规范农药标签,国家农 业部已发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一个合格的农药标签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农药名称、含量及剂型:农药产品名称应以醒目大字表示, 并位于整个标签的显著位置,单制剂使用国家标准GB 4839—2009 《农药中文通用名称》中规定的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尚未制订 通用名称的新农药,申...全部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 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个说明物。它是农药产品直接向使用 者传递农药技术信息的桥梁,是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依据。也是农 药生产企业对其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承诺书。
为规范农药标签,国家农 业部已发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一个合格的农药标签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农药名称、含量及剂型:农药产品名称应以醒目大字表示, 并位于整个标签的显著位置,单制剂使用国家标准GB 4839—2009 《农药中文通用名称》中规定的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尚未制订 通用名称的新农药,申请者应当按照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向农业部提出 农药名称的建议,经农业部核准后方可使用。
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不多于5个字的,使用各 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组合作为简化通用名称,各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 之间应当插入间隔号(以圆点表示,中实点,半角),按照便 于记忆的方法排列,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多于5个 字的,使用简化通用名称。
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使用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945号(2007年12月12日)中的 “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及公告发布以后农药登记部门批准 的“新增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尚未列入名称目录的农药 混配制剂,申请者向农业部提出简化通用名称建议,经农业部批准 后,方可使用。
单制剂和混配制剂均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2) 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农药有效成分含量通常采用质量百分 数(%)表示,液状农药也可以采用质量浓度(克/升或g/L)表示。
混配制剂应当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种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 和含量。
农药剂型名称应当采用国家标准GB/T 19378—2003《农药剂型 名及代码》中规定的名称。
(3) 三证号:即农药登记证号或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 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
进口农药是在境外生产,在我国直接销售的农药产品,其标签上 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并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 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
(4) 农药类别颜色标志带:不同类别农药的颜色标志带位于标签 底部,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
各类农药的特征颜色分别为:除草剂一绿色,杀虫(螨、软体动 物)剂一红色,杀菌(线虫)剂一黑色,植物生长调节剂一深黄色, 杀鼠剂一蓝色,杀虫/杀菌剂一红色和黑色。
(5) 产品的性能及用途、用法:产品性能包括其基本性质、主要功 能、作用特点等。
用途及用法以文字图表形式写明产品的适用作物或使 用范围,防治对象以及施用时期、剂量、次数、每次施药的间隔期和方 法等,不得出现未经登记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的图案、符号、文字。
用于大田作物时,使用剂量以每公顷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 并以括号注明亩用制剂量或稀释倍数。
用于树木等作物时,使用剂量以总有效成分量的浓度值表示,并 以括号注明制剂稀释倍数。
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以农药与种子质量比即药种比表示。
需要明确安全间隔期的,应当标注使用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 生产周期的最多施用次数。
对后茬作物生长有影响的,应当标注其影响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
对作物容易产生药害,或者对病虫害容易产生抗性的,应当标明 主要原因和预防方法。
(6) 农药毒性: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 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 性级别。
中毒急救措施应当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溅人眼睛、皮肤 黏附农药后的急救及治疗措施等。有专用解毒剂的,应当标明,并标 注医疗建议。
对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 物)和环境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明确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 防措施、施用器械的清洗要求、残剩药剂和废旧包装物的处理方法。
(7)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 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字表示。有效期以产 品质量保证期限、有效日期或失效日期表示。分装产品在标签上应分 别注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分装日期,其质量保证期执行生产企业规定 的质量保证期。
(8) 其他:贮存和运输方法应当包括贮存时的光照、温度、湿 度、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及装卸、运输的注意事项,并醒目标明“远 离儿童”、“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伺料等混合贮存”等警示内容。放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并加锁。
生产厂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进口农药产品用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生产者名称以及 在我国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由上述内容可见,农药标签虽小,却是农药市场的一个缩影。
作 为消费者和使用者,在选购农药时或使用农药之前,都应当根据国家 的有关法规的要求标准,认真阅读农药标签,以防上当受骗、买错 药、用错药,蒙受损失。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