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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经济适用房如何申请?

南京经济适用房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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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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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1513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 4、家庭人均财产认定标准: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户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当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有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了本市的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仅确定一个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二)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 2、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以下; 3、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4、本市他处无住房。
     (三)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申请材料1、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2、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需提交的其他证明。 申请流程1、申购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
     2、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购家庭的收入、人口状况、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后在社区内公示 5 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3、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购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报材料转交区房保办。   4、区房保办应当自收到民政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购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市房保办。
   5、市房保办应在接到初审意见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可批准申购家庭轮候待购经济适用住房。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区房保办,由区房保办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办理地点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37号春风大厦一楼 电话:025-8478453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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