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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再委托其他人进行处罚吗?

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可以再委托其他人进行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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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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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某市农业局委托该市畜牧兽医总站检查该市鸡场兽药联查时发现李某经营的养鸡场没有办理该经营许可证。总站随后调查了部分养殖户,审查情况属实后决定以市弟义对李某给予行政处罚,并于次月向李某送达了行政处对其给予三项行政处罚:一是立即停止经营;二是没收戶/药;三是罚款五千元。
    同时委托该县农业局对李某经营的考处罚决定。理论上,行政管理权应该由行政机关掌握和行使,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机关可以在其法定的权托,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条件:(1)食品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 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 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而且,受委托 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人或组织。本案中,市畜牧兽医总站受市农业局委托检查兽药经营情况,发 现李某经营的养鸡场没有办理经营许可证,在委托权限内可以以市农 业局名义对李某经营的养鸡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是 有效的,但市畜牧兽医总站不能将行政处罚权再委托给县农业局。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 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 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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