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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的确认应该怎么做呢?

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的确认应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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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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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有关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进行核算,由于追加投资而形成的新的股权投资差额,新股权投资差额应与原股权投资差额在原股权投资差额剩余摊销年限内一并摊销。
   上述规定引发以下问题,当原股权投资差额即将摊销完毕时产生的新的股权投资差额也应在剩余摊销期限内一并摊销,如此可能对当期利润的均衡性造成较大影响。   例如:甲公司20xx年1月1日对乙公司投资产生的借方1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应于2001年12月31日止摊销完毕。
  20xx年1月1日甲公司增加对乙公司的投资,而又产生借方120万元股权投资差额,按以上规定,20xx年应确认股权投资差额摊销额为130万元(原摊销余值10万元,新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120万元),因新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在剩余摊销年限内摊销,对当期损益影响较大。
       所以对于“新的股权投资差额在剩余摊销期限内一并摊销”这“一刀切”的简单做法,不能合理反映公司20xx年度真实财务状况。
  我们认为,是否考虑引入“重要性原则”的思路,确定一个重要性水平的标准以确定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在重要性水平标准以下的按剩余年限摊销,在重要性水平标准以上的按每一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个别剩余年限内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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