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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八条有哪些内容?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八条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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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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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条内容如下:条内容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 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 手续:(一) 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二) 质权已经实现的;(三) 质权人放弃质权的;(四) 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五) 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 《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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