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二条有哪些内容?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二条内容如下: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 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 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一) 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二) 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三) 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四) 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五) 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六) 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 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全部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二条内容如下: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 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 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一) 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二) 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三) 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四) 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五) 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六) 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 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七)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八) 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 权归质权人所有的;(九) 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十)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十一)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十二)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