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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时应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消费者投诉时应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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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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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要心平气和、有条有理、有凭有据地叙述自己权益遭受侵害的事实、经过,不要怒气冲冲,骂骂咧咧和杂乱无章。 2。不要用个人感情来代替侵害事实。消费者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要用事实、证据来证明,而不能感情用事。
  有些消费者在投诉、申诉、起诉时,事实不清楚、法律关系不明确、证据不充分,却反复强调因“侵害”而使自己的感情受到刺激、打击,从而认定经营者侵权,这是毫无道理的。   3。不要用夸张的方式突出自己所受的侵害。
  有些消费者为强调自己所遭侵害程度的严惩性,故意用夸张的方式以引起接待投诉、申诉部门的重视,甚至违反社会公德和影响有关部门的工作秩序。 4。要正确掌握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尺度。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限于侵犯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人身权,其他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未引起财产损失的不宜适用。
     受理原则 消费者协会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 (一) 对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
   (二) 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级或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   (三) 案情涉及两个市级协会辖区以上的,由省消费者协会处理;省消费者协会对已受理的投诉可以委托辖区内与案情有关联的任何消费者协会处理。
   (四) 省消费者协会收到的来信及网上投诉案件可以直接转到当地消费者协会处理,对重大、疑难的投诉案件可以直接受理。 (五) 外籍消费者投诉国内经营者的,由被诉方所在地县级消费者协会处理;省内消费者在上海、江苏、香港、澳门地区消费引发的争议,可以向消费者所在地消协投诉。
     目前,我国审查并且受理产品质量问题的部门一般都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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