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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必须遵守哪些法定程序?

开标必须遵守哪些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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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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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法》对开标作出了程序性的规定: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实施条例》对开标程序还做了进一步的补充: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首先要研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原因,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及分析重新招标可能发生的不利情形。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这里只记录实际情况,不作结论是开标的基本原则;开标程序,开标记录的报价是评标依据;由评标来做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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