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意
为规范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及相关管理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领发与监管
(一)市卫生局统一向省卫生厅申请与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印制《出生医学记录》,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与监督管理工作,受理东莞市内出生的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相关投诉和对《出生医学证明》真伪存有异议的举报并组织鉴定。
(二)各医疗保健机构向市卫生局基妇科申请《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领证卡》,指定专人凭《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领证卡》到市卫生局基妇科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各单位应对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登记,并按出...全部
为规范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及相关管理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领发与监管
(一)市卫生局统一向省卫生厅申请与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印制《出生医学记录》,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与监督管理工作,受理东莞市内出生的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相关投诉和对《出生医学证明》真伪存有异议的举报并组织鉴定。
(二)各医疗保健机构向市卫生局基妇科申请《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领证卡》,指定专人凭《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领证卡》到市卫生局基妇科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各单位应对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登记,并按出生证编号先后顺序使用。
(三)市卫生局每年对《出生医学证明》领发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各医疗保健机构每年对本院《出生医学证明》领发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医疗保健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情况核查表(见附件1),在10月3 1日前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汇总后报省卫生厅。
二、证件签发
(一)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前,各医疗保健机构应要求新生儿父母提交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认真填写《家长须知》(见附件2),就所填项目内容的准确和完整性进行签字确认。
《出生医学证明》正确打印后,内容一律不予更改。
如办理单亲《出生医学证明》,由母亲提供有关单亲情况说明并签字,由发证单位在存根上注明有关情况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接生人员依据新生儿出生时的真实情况填写“广东省出生医学记录”,打印者根据“广东省出生医学记录’’的内容规范打印《出生医学证明》,由接生人员及新生儿母亲签名后,加盖本单位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发给其父母或监护人。
并要求领证人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上签字确认。
打印单亲《出生医学证明》时,在《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栏正副页对应姓名、国籍、民族、年龄、身份证号码栏均全部打“O”。
(三)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切实执行证章分开管理,打证和加盖专用章两个环节不得集中在一个科室,产科负责打证,其他部门负责加盖专用章。
(四)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树立服务意识,方便群众,在保证证件有关信息准确性的同时,加快办理速度,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五)各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执行一个活婴只能打印一张《出生医学证明》,不得重复或交叉签发。
要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领发管理并指定专入负责,如因管理不善或违规而导致不良后果,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单位法人及当事人行政或刑事责任。
(六)各医疗保健机构如遗失《出生医学证明》应2 4小时内电话报告市卫生局基妇科,一周内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并在《东莞日报》刊登遗失声明。
(七)我市2 0 04年1 2月1日正式启用卫生部和公安部2 004年制定的第四版《出生医学证明》,2 005年7月1日起停用第三版《出生医学证明》。
(八)各医疗保健机构发放的《出生医学证明》一律不得收费。
三、换发与补发
(一)《生出医学证明》是我国公民血亲关系的法律证明文件,一经签发,即生效。《出生医学证明》仅记录新生儿出生情况及出生时其父母相关资料,如新生儿姓名、父母亲资料、国籍等发生变化,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对《出生医学证明》内容进行改动,不得更换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因打印证件时操作或机械故障原因导致项目不准确或错误时,应重新打印,做好记录,妥善保存废证。
(三)由于居民本人涂改《出生医学证明》内容、破损严重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向原助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人向原助产单位提交父母双方的户籍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书面申请和原《出生医学证明》。
2、原助产单位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并核对原分娩记录及出生医学记录,无误后逐级报请妇产科主任、医务科(股)长、单位法人签字批准。
3、重新打印的《出生医学证明》要与原《出生医学证明》内容一致,不得更改。原《出生医学证明》做好记录,作为废证妥善保存。已办理户籍入户手续后换发《出生医学证明》者,只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由办理单位妥善保存。
(四)《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需要牢l、发时,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向原助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原助产单位收集所需资料统一向东莞市妇幼保健院申请办理。补发程序如下:
1、申请人向原助产单位提交下列材料: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更改申请表(见附件3),并附父母双方的户籍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公安机关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遗失证明。
如新生儿未入户则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公安机关的未入户证明。
2、原助产单位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并核对原分娩记录、出生医学记录及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无误后逐级报请妇产科主任、医务科(股)长、单位法人签字批准。
3、东莞市妇幼保健院审核原助产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报请单位法人签宇批准,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交原助产单位带回。
(五)凡1 9 96年1月1日后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出生并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者,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可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
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人向东莞市妇幼保健院提交下列材料:东莞市院外分娩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审批表(见附件4),并附“亲子关系声明”(见附件5);亲子关系的旁证:新生儿出生地居委会或其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亲子鉴定证明(具备正规司法鉴定资格的中心,如广东省妇幼保健院、中山大学医学院、南方医科大学等);父母双方的户籍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如新生几未入户则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公安机关的未入户证明。
2、东莞市妇幼保健院审核上述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报请市卫生局审批。
3、市卫生局委托东莞市妇幼保健院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交其父母或监护人。
(六)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为1 9 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儿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各种版本《出生医学证明》,如居民需要补办,应由助产机构查实有关病历资料后出具含有《出生医学证明》有关项目内容的住院证明,加盖单位公章(非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违规签发的证件视为无效,四、相关资料管理
(一)为了加强监管、促进产后访视、完成出生报告及登记等任务,接生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出生医学记录》,并同时将其出生信息输入东莞市出生医学证明电脑管理网络。
(二)《出生医学证明》存根、
《出生医学记录》及《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分,申请人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电脑保存的相关资料等均应由相关单位作为法律文件永久保存。
(三)
“家长须知”作为病历资料归档保存。
(四)所有废证均应登记并妥善保存,每季度定期交东莞市妇幼保健院统一处理。
附件:1、______年度医疗保健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情况核查表。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