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针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者家属的开支项目。给工作期间不幸死亡职工的家属发放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是我国长期以来所坚持的一种福利制度,早在50年代初期就出台了有关规定。
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的两倍;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到12个月。
同时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人数,每月付给供养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的25%-50%,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
所谓的供养条件,一是祖父、父亲、丈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者;二是祖母、母亲、妻子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是子女、弟妹未满16岁,其父母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在以后的若干年内,包括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内的遗属保障制度,作为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福利制度之一,不断被强化、发展并形成传统。
因此,在开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时也考虑这一问题,《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规定,为享受失业救济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亲属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保险条例》也保留了这一支出项目。
《失业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是指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给其亲属一定数额的丧葬补助。抚恤金是指,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救济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发给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费用。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标准等同于各地在职职工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