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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如何理解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变更呢?

土地登记代理人如何理解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变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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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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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特整理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科目(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相关知识点和试题,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2。宣告失踪的条件。《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因此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受宣告人失踪。所谓失踪,即下落不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 (2)须失踪达法定期间。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该从该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持续两年;但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自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3)须经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有资格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其中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主要是指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合伙人等。 (4)须由法院经法定程序宣告。法院接到宣告失踪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者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公告期满后,法院根据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而作出裁决。宣告失踪判决中确定的失踪日期为被宣告人的失踪日期。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并为其追索债权、清偿债务。
  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后,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发生争议或者没有以上代管人的,或者以上规定的代管人没有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代管。  无行为能力人失踪,其监护人即为代管人。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及因代管财产而必须支付的管理费等,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变更代管人。 4。
  失踪宣告的撤销。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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