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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出版单位违规出版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哪些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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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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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①下达警示通知书; ②通报批评; ③责令公开检讨; ④责令改正; ⑤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期刊; ⑥责令收回期刊; ⑦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期刊出版单位整改。
     警示通知书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统一格式,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期刊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上述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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